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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基本概念

外贸之家 (2007-3-14 16:45:49) 阅读: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即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为区别于凭信用证收付方式,在我国习惯上把托收方式也称作“无证托收”。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通常均使用跟单托收。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情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受理。
   
  托收行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担任代收行,如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指定而未被利用,则可由托收行视情况选择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
   
  托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均为委托代理合同,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代理人,必须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到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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