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我想所有工作者们不会不知道。可是,就在这最简单的道理上,我们时常犯错误。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失款空。
仔细分析,我们时常犯错的原因如下:
在与外商数轮回的讨价还价中,我们害怕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客户;
我们那急于求成,成交心切的工作方式;
我们迷惑于骗子天花乱坠的未来交易许诺;
我们沉溺与外商过去良好的合作经历。
其实,这些都不能保证我们的货款回收。任何一笔交易,应该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不一定要怕失去客户,如果你的价格、质量、服务能够吸引外商与你谈判,一个真正的买家同样也会怕失去你的。你完全可以坚持你的安全回收货款的付款方式。所以,我们要时刻问自己,为何我要做这笔交易?我的货款最终能够收回吗?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其它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书本上提及的付款方式)我建议不要轻易采取。因为,做起来没有安全感。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国家及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交易国家,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 仅供参考。
1)美国:因为这个国家真正建立起商业信誉管理系统。如果他们有不干净的历史,他们没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国家: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非洲国家,特别是尼日利亚,该国商人到处行骗;
2)中东国家,因战局及市场变化时常变脸;
3)中国的台湾省,这里的商人时常在大陆丢下债务。
来源:外贸实务论坛
一次非常非常惨痛的教训
这是一个给我打击非常大的经历,它让我感觉并看到了商场的无情及自己的无知。因为自己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及自己的经验不足导致了这次的损失,也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前车之鉴。
整个事件主要如下:
我于2000年4月份开始着手开发纸产品,并参加了04年的春季广交会。但由于时间非常有限,加上之前没有任何经验,所以,在对产品/市场非常不了解的情况下去参展,可想而知,效果不理想。所以,当时是没有什么客户的。推广途径主要是通过ALIBABA。
就在这种状况下,于06月21日收到从ALIBABA过来的一澳大利亚客人的询盘。后来得知,该客人为福建人,在澳大利亚开有饮食店,现与一澳大利亚人合作做纸杯生意,所以,打算从中国进口。他之前未做过进口生意,对国际贸易(进口)非常不懂,比方说付款方式,及进口的步骤等。
客人第一封询盘非常的简单,也不太正式(当时由于没有经验,没什么特别的感觉,后来才觉得的)。第二天就给客人发去了报价及公司的详细信息,当时由于客人给的是HOTMAIL邮箱,该邮箱容量太小,连续发了几次都被退回。然后第二天(23日)晚上就收到客户的电话,并告之了新的邮箱地址。其后的联系客人都很少发邮件,称其打字很慢,不习惯用电脑。所以,一般都是客户打电话到公司,我司发邮件给客户。
然后,6月29号(也就是第二个星期)就给客人寄了我司的样品。客人收到样品表示满意。但,要求给予更好的价格。由于当时没有客户,所以,心里非常想成交。所以,就同意给客人降了几个点(还是有利润)。就这样,很顺利地,7月5号便跟客户谈到了纸杯印刷,杯底字样,交货期,付款条件等所有的细节。因为是第一次合作,所以,要求做LC,客人也表示同意。7月6号我便把公司的银行资料给客户,并且把合同做好传给客户。也就是说,整个签单过程也就是15天左右的时间,现在想想那是不正常的,一切都太顺利了。7月12号收到客户盖章回传的合同,但一直到7月20号才收到L/C的草稿件,客户解释为澳大利亚银行办事效率低下的原因。然后我司对L/C进行审证、改证,直到7月26号总算收到了正式的L/C。同时,也收到了客户指定货代的资料。
由于没有经验,回想起来感觉自己其实一直被客户牵着鼻子走的。 当时客户说要货非常急,要求最迟交货期为8月10号前。当时工厂也承诺15天可以完成,所以,就答应客户最迟交货期为8月10号。但,后来工厂又由于原材料等原因迟迟不能交货,导致最后不得不要求船代倒签提单。这时,自己心里已经有了一种自己没有把工作做好,没有给客户好的服务的感觉,有点对不住客户。这样,也就使我们更容易接受客户提出的其他条件。就这样,第一个货柜终于于8月14号结关,8月23号单据才全部备齐,到银行交单。后来,第一个柜的货款安全收汇。
其间,8月18号客户要求我司报其他款式的纸杯/杯盖报价。而且,客户提出了其作为我司在澳大利亚的独家代理的事宜,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而且,客户表示8月底会到中国来,实地看厂,并签订代理协议,及探讨今后的合作。客户一再表示澳大利亚的纸杯消耗量是非常大的,其采购量也将是非常大的,至少每个月4*40HQ。这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很大的希望。因为属于开发前期,所以,也乐意与客人签订代理协议。当时邀请客户来中国时到公司拜访,但客人表示时间比较紧张,想多些时间与家人团聚,所以,不来桂林了,我司直到到上海接他然后到工厂即可。这样,我们就安排于8月29号在上海会见客户,30号一起去参观工厂,31号我即返回桂林,客户回老家。但,会谈后,客人表示由于销售及我厂供货量未稳定的原因,就没有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也没有就此问题探讨下去。(还是因为个人经验及生活阅历的原因,在与客人会面之后也没感觉到任何不对劲的地方。)
第一个柜9月初到港,客户反馈说我司杯盖质量非常差,无法销售,要求我司赔偿,与工厂协商之后,杯盖工厂答应分10次赔偿。就这样,客人将继续采购,第二个小柜全部为杯盖,用以配第一个大柜的纸杯来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客户提出做L/C费用太大,而且他的资金积压太久的缘故,希望改做T/T(30%预付订金,余款见提单复印件付清),当时,感觉做T/T也是正常的操作,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答应了客户。当时成交方式是FOB,同时,客户说海运费到付会比预付贵,所以,建议我司帮其垫付海运费,其会在货款中一起付给我司。由于当时没有经验,但不知从何处得知似乎也存在这样的操作方式。那时候,自己一点都没有什么风险防范的意思,心里抱着客户第一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便擅自答应了客户的要求。这是我犯的一个非常大的错误。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