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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清洁提单后 是否有权按保函约定索赔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阅读次数:

   案情

  1997年6月,湖北派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派乐)委托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下称湖北外运)将一批电子配件运往香港,货物由武汉装运上海港后包装破损,上海港宝山港务公司(下称宝山港务)拒装,湖北外运向宝山港务出具保函,称“兹有敝司的电子配件装‘东安’轮,由于该货物包装不牢,内容外露,因此特出具证明,以利贵区的信誉,如在目的港交货发生困难,造成损失,均由敝司承担”。宝山港务收下保函后,加注“包装破损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湖北外运负责,与港方无关”,并将该保函交给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下称远洋公司)所属“东安”轮大副。船方收下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香港后因破损严重,保险公司向收货人赔付7万美元后,向远洋公司追偿,远洋公司起诉湖北外运未果,遂起诉宝山港务,诉请赔付7万美元。宝山港务依法申请追加湖北外运为第三人。

  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199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湖北外运赔付上海远洋7万美元及利息;宝山港务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湖北外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理由:

  一、湖北外运出具的保函没有法律效力;远洋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自行承担货物破损的法律后果。

  二、远洋公司起诉宝山港务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远洋公司向湖北外运追偿请求权超过海商法规定的九十日。

  三、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诉讼时效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1999年10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一、远洋公司据清洁提单赔付后,有权按保函约定索赔

  虽然保函不是发生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但因湖北外运以第三人名义出具的保函是民事行为,只要该行为属真实意义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该保函的对象虽然是宝山港务,但实际交付给了远洋公司,更重要的是保函内容是承担货物到目的港后的破损责任,湖北外运出具保函,远洋公司签发清洁提单,前者是因,后者是果,远洋公司据清洁提单赔付后,有权向湖北外运索赔。

  二、保函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该款适用的对象是海运货物损失赔偿的请求权,该案虽然是海运货物损害引发的保函纠纷,但仍属于担保性质,故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担保条款规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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